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_医学前沿
时间:2020-12-08 22:30:17出处:试管费用阅读:
(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进行人类体外辅助生殖用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辅助生殖技术,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与人类配子和/或胚胎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以获取、制备、培养、移植或贮存人类配子和/或胚胎的液体类医疗器械产品,如:取卵液、洗精液、精子梯度分离液、精子制动剂、配子缓冲液、卵裂胚培养液、囊胚培养液、胚胎冷冻液、胚胎解冻液、石蜡培养油等。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非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以添加到培养基中以改善其性能的培养基补充剂类产品(如白蛋白、血清、抗生素等)。
三、注册单元划分
化学成分或配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用于同一操作步骤的配套产品除外)。
四、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注册申报资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进行提供,尤其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综述资料
1. 详述产品作用原理,提供在取卵、取精、受精、体外培养、胚胎移植等过程中产品预期与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接触的情况,包括接触部位、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包括多量次产品的积累时间),提供预期的最长接触时间的确定依据及相关研究资料。
2. 以表格形式提供产品配方(投料比)及终产品中所有组成成分的中文标准化学名称、各组分所占浓度、作用。
3. 提供产品原材料相关资料,包括各原材料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等。申请人/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关资料以说明各组分的安全性、有效性,如材料安全性数据表、相关毒理学数据、临床应用史等支持资料。说明组成材料中是否含有药品成分,若有请对其中所含药品提供获我国注册或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证明性文件。关于产品用水,请提供其质量控制标准和验证报告。
4. 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对于各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及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5. 描述产品具体采用的包装容器的材料和规格。采用的产品包装容器材料应通过毒理学评价试验,提供其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包装容器材料的安全性证明资料。明确包装容器材料是否含有具有潜在致癌、致畸及致突性风险的成分(如邻苯二甲酸盐等)。
6. 适用范围和禁忌症:申请人应根据临床资料规范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适用的体外辅助生殖阶段及其具体作用。如适用,应当说明产品不适宜应用的某些情况或特定的人群。
7. 以表格形式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动态分析情况,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上市情况及与申报产品在工作原理、组成成分及含量、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对比情况。
(二)研究资料
1. 产品性能研究
(1)详述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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