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 孙代表“不支持单身女性冻卵”的提案 _医学前沿
时间:2021-01-09 22:01:49出处:国内外试管医院阅读:
本人本科专业是医事法学专业,且有幸在大学期间跟着老师做科研,对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否合法化……等同类型问题接触了近三年。现在想从我们专业的角度发表一下我的看法,说的不一定对,但欢迎讨论。另外若有同行,也请斧正。谢谢
1.关于冻卵的法律属性
冻卵、精子、甚至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辅助生殖发展,都不是一般的物,尤其是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目前关于其性质属于人还是物,没有定论。但目前学界偏向的结论是把它当成“特定人格物”,因为其具有发展成胎儿的可能性。
2.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
其实是得益于医学的突破,也就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近现代以来,经过科学家的不懈奋斗,生命科学取得了长足发展,并深刻地促进了人类的进步,不断改变着人类发展的进程和面貌。20世纪七十年代,路易斯•布朗是的出生,表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为不孕不育的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手段和方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民间也称作“试管婴儿”技术,是指医疗技术人员将供体提供的精子和卵子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人工授精,放入特殊的培养液里发育成为早期胚胎,然后将其植入母体的子宫,让该胚胎在子宫中孕育成胎儿。IVF-ET技术分为三个阶段:受精卵阶段、胚胎阶段和胎儿阶段。其实冻卵也属于其中衍生技术或者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3.关于“禁止单身女性冻卵的提案”的反思
a.基于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是合法的夫妻身份,单身女性确实排除在外的。相关可以参照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条例等法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此技术的运用对象是不孕不育夫妇,和单身男女都没有关系。1、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2、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
还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一下,精子冷冻的条件,也有很高的条件限制,不是随意那个男性都可以冷冻的。它和捐精是不一样的东西。
b.胎儿**利益原则。我们在强调生育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以生育责任为前提。卵子不是一般的物,是特定的人格物,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在进行相关技术时,就应当考虑到它发展成胎儿的可能,倘若它发育成了胎儿,就必须考虑到成为人的可能。还有具有将来的受教育权、健全的家庭关系和符合家庭道德的伦理。
c.继承权问题,《民法总则》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冻卵若发育成胎儿要考虑到它的财产继承权的。这就可能导致对冻卵进行滥用,以求获得财产。这是比私生子还要危险的事情,倘若某一位女性的冻卵被滥用,孕育出几个胎儿,尽管没有性关系甚至没有法律上女子关系的名分,它也可以获得生物意义上父母的财产。——现实生活中,这是完全具有操作性和具有犯罪动机的可能性的。
d.家庭伦理。万物有时,生当其时不是套话。先不提保存冻卵和晚生的成本问题,就单纯说一下,代序年龄相差太大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二孩政策下,老年得子的现象,爷爷奶奶式的父母去幼儿园接孩子上下学的情况我就不多说了。
e.冻卵商业化和**问题。若进行冻卵,极有可能走上**的道路,因为高龄女性没有太大孕育受精卵的可能。这中间的利害关系,不是言语可以表达的,它甚至可能是比**还要暴利的灰色产业链条,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超过**。